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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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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电子机械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43号)以及《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教[2007]204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院学生工作部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系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系部领导为组长,系辅导员组成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组),负责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学生班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一般由班长、团支书和10%普通学生代表组成)为成员的学生资助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各学生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第七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以家庭人均月收入为基本参考指标,以家庭成员工作情况、健康状况及其他情况为附加参考指标,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综合、客观的认定,同时需学生持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我院以绵阳市居民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20%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的上限,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予以综合评定。

第九条  参照当年城镇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1、一般困难学生

参照当年城镇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在20%之内的,可考虑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2、困难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参照当年城镇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下调在20%之内的,可考虑认定为困难学生:

1)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学生;

2)城镇下岗职工子女;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4)直系亲属长期患病在治疗的;

5)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6)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的一般贫困家庭子女;

7)被当地民政部门列为贫困户或低收入的困难家庭;

8)其他家庭经济存在较严重困难的。

3、特殊困难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参照当年城镇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下调超过20%的,可考虑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孤儿、烈士子女,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的困难家庭;

2)被当地民政部门列为特困户或低保户的困难家庭;

3)父母患重大疾病需承担巨额医疗费用,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困难家庭;

4)因一些不可抗拒原因或家庭遭遇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特殊困难的。

突发事件是指:

A.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因突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B.家庭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直系亲属人身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

C.家庭因直系亲属伤亡导致家庭经济收入锐减或丧失。

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违反校纪校规,并已受到学校处分的;

2)学习主观不努力,上一学年课程考试有2门(含2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3)不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弄虚作假,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的;

4)在条件允许情况下,不愿参加公益劳动的经济困难学生;

5)各项困难资助,没有用于自己的学业费用,而挥霍浪费,有抽烟、酗酒、赌博等行为或购买高档奢侈品者;

6)有休学、退学、参军、出国等学籍变动的。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办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结果当学年内有效。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系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在校生6月底前到系辅导员申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表格也可到学生工作部主页下载;新生由招生办公室通过录取通知书寄发。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根据个人情况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三条  9月开学前,学生本人按要求准备好由学生家庭所在地街道(或乡镇)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其他佐证材料,内容涂改、信息不完整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无效。

佐证材料包括:

(1)属于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户或贫困户、低收入家庭,须出具当地民政部门颁发的有效凭证(证件),并提供复印件;

2)本人为孤儿者,应提供当地乡镇(或街道)一级政府出具的证明;

3)本人为烈士及优抚子女者,烈士子女必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复印件和户口所在地区、县民政局出具的烈士子女身份证明;扰抚子女必须提供军人的相关证件复印件及所属部队政治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明。

4)父母为残疾者,需详细说明残疾程度,并提供残疾证等相关证明;

5)父母有重病者,需详细说明重病起始时间、程度,并提供县、区级以上医院病历卡、医疗诊断书、住院证明等;

6)父母下岗、协保者,需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相关证明,同时需要详细说明父母下岗、协保者,是否曾经从事或正在从事其它临时性或固定性工作,以及工作收入情况,劳动手册不能代替失业证明、协保证明;

7)父母丧失劳动能力者,需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8)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家庭成员、学生本人突遭变故造成经济困难的,必须由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第十四条  9月前两周,学生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新生《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佐证材料,除经认可的特殊情况外,凡逾期申请登记者均作放弃。同时各学生班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书面申请、《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依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组织班级民主评议,认真确定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各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925日前,各系认定工作小组完成民主评议及困难认定。

1)对提交材料的学生开展民主评议,并认真填写“民主评议意见”,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报系认定工作小组审核。

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核实导致其家庭经济困难的佐证材料,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2)认定工作小组审核初评名单,并按困难认定标准划分困难等级,确认名单。

第十六条  各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将本系各等级的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对师生提出异议的同学情况,进行核实,如情况属实,应做出修正。各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如无异议,请于规定时间内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报学生工作部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   各系应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出的书面申请及《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平时并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跟踪调查,及时更新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第十八条   1015日前,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完成复核,确定最终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并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

第十九条  学生工作部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认定工作组每学年对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各系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条   学生工作部、各系、班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各系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系、班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资助管理中心、各系应对已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同时建立贫困生资助档案(电子表格每学期报学生工作部资助中心备存),做好已受助贫困生的相关记录,考查资助效果,对所有贫困生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统筹资助,从而保证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水平。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工作部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8月发布的《四川电子机械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四川电子机械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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