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教师专业技能竞赛活动的管理,充分展示我校教育教学改革和技术创新成果,激励教师勇于创新、勤于实践,切实提高教师专业技能水平和实践教学水平,不断提升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竞赛范围
本办法中所指的教师专业技能竞赛是指我校校内教师参加的与教育教学活动和专业相关的各级各类有组织的专业技能竞赛等。主要包括如下六类:
1.教育部等国家部委组织的专业技能竞赛。
2.国家级学会、国家级专业教育教学研究会、国家级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主办的专业技能竞赛。
3.省教育厅等省级政府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竞赛。
4.省级学会、省级专业教育教学研究会、省级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主办的专业技能竞赛。
5.市级政府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竞赛。
6.本校主办的专业技能竞赛。
7.不得参与由行业企业主办的、以赢利或营销为目的的竞赛。
二、竞赛级别界定
(一)国家级
国家级一类:由教育部等国家级部委组织的专业技能竞赛。
国家级二类:由国家级行业学会、国家级专业教育教学研究会、国家级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主办的专业技能竞赛。
(二)省级
省级一类:由省教育厅等省级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竞赛。
省级二类:由省级行业学会、省级专业教育教学研究会、省级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主办的专业技能竞赛。
(三)市级:指市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全市或跨市的竞赛。
(四)校级:由学校组织的全校性竞赛。
专业技能竞赛级别界定以大赛文件、获奖证书授奖单位公章为准。
三、专业技能竞赛的组织与管理
1.校级专业技能大赛由教务处负责组织,相关二级学院、部门协助。
2.全校教师参加的各级各类专业技能竞赛由教务处统一管理。
3.各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负责参赛教师的选拔、训练、参赛等事宜。
四、竞赛经费管理
1.设立教师专业技能竞赛专项经费。专项经费包括比赛培训、资料、耗材、差旅、奖励及校内竞赛等费用,由教务处统一管理、调配。
2.竞赛报名费、差旅费、耗材和赛前培训等费用,由参加竞赛的各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申请,教务处及分管领导审核,校长批准后实报实销。
五、竞赛审批程序
教师参加专业技能竞赛,必须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批准后才能参赛。各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参加的专业技能竞赛(本校组织的除外),需由部门事前出具赛项通知,并填写《四川电子机械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专业技能竞赛申报审批表》(附件1-1)(一式二份,一份自存,一份教务处备案)和《经费预算报告》,经部门(二级学院)初审、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领导审批,方可参赛。经审批的技能竞赛按本管理办法实施。
六、竞赛奖励
(一)奖励原则
1.本办法奖励适用于通过各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选派并经学校批准的教师作为选手参加的专业技能竞赛;未经批准的,不予奖励。
2.若同一教师参加同一专业技能竞赛获不同级别奖项,仅按最高级别奖励一次。
3.对区分获奖等级的项目,最高级奖项均按一等奖对待,其余奖项依此类推;奖励等级中,金奖为一等奖,银奖为二等奖,铜奖为三等奖。
4.对未区分获奖等级的项目,按公布名次的先后顺序予以奖励。主办方若取前六名的,第一名为一等奖,第二、三名为二等奖,第四、五、六名为三等奖;主办方若取前十名的,第一、二名为一等奖,第三、四、五名为二等奖,第六、七、八、九、十名为三等奖。
(二)奖励标准
1.竞赛级别经认定后,按下列奖励标准执行:
2.获奖教师(含多名教师)以项目为单位实施奖励,不按人数多少论奖。
3.团体获奖项目的奖金由各项目负责人提出分配方案,由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复核,分管校长和校长审批。
4.同一项目在多级竞赛中获奖,以最高奖计,不重复计奖;同一项目竞赛既有团体奖又有个人奖的,以最高奖计,不重复计奖。
5.特殊情况的奖金,由学校研究决定,另行发文。
6.以学校名义参赛的奖杯归学校所有,由学校校史展览馆集中保存、展出;奖状、证书由教务处备案后交回获奖者持有。
(三)奖励程序
凡各类技能大赛获奖者申报奖励,需提供赛项通知、获奖证书的原件(审查后退还本人)和复印件、技能竞赛主办单位等相关材料,并填写《四川电子机械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专业技能竞赛奖励审批表》(附件1-2),经教务处验证、登记、备案,学校发文奖励。
七、其他说明
(一)与本办法有冲突的其他相关制度,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三)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