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维护公共场所的安全、卫生秩序,提倡社会公德,构建和谐、文明、美丽校园,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教体艺厅〔2010〕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院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部门负责、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学生处成立控烟工作领导小组,将控烟工作成效纳入各系部争先创优指标,控烟的具体工作由各系部负责。
第二条 学院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校园内的教学楼、图书馆、体育场、实验室、机房、语音教室等教育教学活动场所;
(二)学校会议室、报告厅、学生事务服务大厅、食堂、展览室、资料室、档案室等会议与办公场所;
(三)校园操场、道路、各广场、校门口等公共区域;
第三条 设立吸烟区,悬挂标志和烟草危害宣传品的张贴,禁止在校园吸烟区之外的地点吸烟。
第四条 按照“谁负责的区域谁管理”的原则,各系部履行职责,做好本系部控烟管理工作。
(一)负责本系部和工作职责内的控烟工作,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者进行批评教育,做好记录。
(二)负责本系部学生禁止在公共场合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引导工作。
(三)设立各系、各班级控烟监督员,负责本系部或各班级的控烟工作。
(四)严格按照学生手册制度,将学生在公共场所吸烟行为纳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扣罚3分/次。
第五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任何人有权要求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部门履行职责。
第六条 发挥教师控烟的表率作用。教师不得在学生面前吸烟,并做到不敬烟,不劝烟,不受烟。发现学生吸烟,及时劝阻和教育。
第七条 各系要将控烟教育纳入各年级素质养成教育内容,利用主题班会课、素质活动课、讲座等对学生开展控烟教育, 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
第八条 控烟工作领导小组在学院团学组织中选任义务控烟监督员,定期检查督导,记录并向上级反馈检查结果。
第九条 各系充分利用展板、微信、微博等媒体宣传吸烟的危害,提倡和鼓励不吸烟。
第十条 全院师生都应当积极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鼓励和帮助吸烟者放弃香烟,争创无烟学习工作环境。
第十一条 学生处将不定期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采取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四川电子机械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10月10日